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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男子向前妻讨要俩女儿共计11年的抚养费:法院判赔2.1万+2万

近日,山西省临猗县男子丁先生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反映称,他和妻子王女士离婚后,独自抚养两个女儿至今。2022年,他将前妻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承担大女儿六年(注:至成年)、小女儿十五年的抚养费共计10万元,但临猗县法院只支持抚养费2.1万元。丁先生称,算下来,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每月只有80多元,“这哪够两个孩子一个月的开销?”

山西男子向前妻讨要俩女儿共计11年的抚养费:法院判赔2.1万+2万

此后,丁先生上诉至运城市中院、向山西省高院申请再审、申请检察院监督,但最终的结果均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表示,从程序上来说,运城市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后,法律赋予的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救济渠道几乎已经穷尽,除非当地两级法院认为判决有误,主动启动纠错程序;或者上级检察机关认为判决有误进行监督。

单身父亲照顾女儿多年,向前妻索要抚养费

今年51岁的丁先生介绍,他和王女士于1992年认识,次年结婚。大女儿于1996年出生,小女儿于2003年出生。但两人婚后生活并不如意,经常吵架。2007年,王女士在与丁先生争吵后,离家出走。2008年,王女士向临猗县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两人不准离婚。此后,王女士就再也没回过家,更没有照顾孩子。后来,丁先生了解到,王女士与他人在河北结婚,并生育两个孩子。因为重婚,王女士于2018年被河北省肃宁县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

2022年,丁先生将王女士起诉至山西省临猗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与王女士离婚;王女士承担两个女儿的抚养费共计10万元;王女士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丁先生说:“王女士离家出走时,大女儿11岁,小女儿还不到4岁。从那以后,就是我照顾两个孩子,我出去打工的时候,我母亲就在家带孩子。”

2022年9月,临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丁先生和王女士离婚;王女士支付抚养费2.1万余元;王女士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关于抚养费,临猗县法院认为,2008年王女士离家外出至今,丁先生的两个女儿均随丁先生生活、由其抚养,王女士未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系客观事实,依法理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抚养费具体数额结合当年本地实际经济情况以王女士承担两个女儿的抚养费21444元为宜。

当事人申请再审及监督均未被支持

丁先生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共计2.1万元,明显过低,遂上诉至山西省运城市中级法院。2023年6月,运城市中院驳回了丁先生的诉请。

运城市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审认定的王女士承担的抚养费是否适当。根据查明的事实,王女士于2008年离家外出之后未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二审期间,丁先生提交临猗县孙吉镇初中、孙吉镇蔡村幼儿园出具的证明三份,拟证明两个女儿的学费等费用一年平均在2500元左右,其中还不包括生活费等其他费用。丁先生提交的三份证明均是在2022年9月22日制作的证明两个女儿在2008年、2009年及2016年的相关费用,且无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运城市中院不予确认。

丁先生于2022年5月提起本案诉讼时,其两名女儿已经成年,抚养费的负担应结合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原审酌情认定王女士支付抚养费共计21444元并无不当。

此后,丁先生又向山西省高院申请再审。2023年11月山西省高院裁定驳回了丁先生的再审申请,理由与运城市中院一致。

丁先生认为,运城中院和山西省高院并未进行详细说理,无法让他认同判决,遂又申请检察机关监督。不过,运城市检察院亦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

运城市检察院于2024年8月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显示,该院亦认为法院根据当年当地实际经济情况,并结合该案具体案情,确定王女士承担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为21444元并无不当。关于丁先生主张的幼儿园教育费、初中教育阶段生活费、服装费等相关费用,因丁先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均系一审庭审结束后出具的证明,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亦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二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并无不当。

2024年10月,丁先生又通过信访渠道向运城市中级法院反映此事。当月,运城市中院回复称:经查,您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裁判,再审申请被驳回,您对生效裁判仍不服。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建议您以“先诉后访”为原则,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丁先生说,虽法院判决已生效,但王女士至今未支付法院判定的2.1万元抚养费和2万元精神抚慰金。“两个女儿高中都没毕业,现在小女儿跟着我在西安一家超市打工。”丁先生说,他将继续争取两个女儿的抚养费。

专家: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救济渠道几乎已穷尽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新宇分析认为,本案中,当事人丁先生的两个女儿分别于1996年和2003年出生,王女士于2008年离家出走,至两个女儿分别成年,王女士需要支付大女儿2008年至2014年的抚养费、支付小女儿2008年至2021年的抚养费。即使考虑到义务教育阶段不必支付学费,但监护人仍需承担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支出。按照2008年至2021年的经济水平计算,每人每年1000元左右的抚养费不足以覆盖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支出。

张新宇介绍,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从程序上来说,运城市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后,法律赋予的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救济渠道几乎已经穷尽,除非当地两级法院认为判决有误,主动启动纠错程序;或者上级检察机关认为判决有误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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